检护民生|司法有温情,救助暖民心
2024-12-16 阅读数:3279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

检护民生|司法有温情,救助暖民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司法为民”理念,推进“检护民生”专项行动,12月12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向3名符合条件的司法救助申请人集中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以实际行动,传递司法关怀,为因案致困的案件被害人传递司法温暖。

司法为民,温情传递

在发放仪式现场,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王锦梅郑重地将国家司法救助金交到申请人手中,同时耐心地向申请人阐释司法救助政策,以亲切且坚定的话语鼓励他们勇敢直面生活,努力改善现状,用积极心态迎接未来。救助申请人接受救助金时,满怀感激之情,纷纷对党和政府的关怀及检察机关的帮助表示感谢。

 检察关怀暖民心,锦旗致谢表真情

“感谢检察官对我家的关心和帮扶,这笔司法救助款不仅缓解了我的家庭经济困难,更是暧了我的心窝,我一定会放下思想包袱,重燃对生活信心。”交通肇事案件被害人的家属关某某在领取国家司法救助金时激动地对检察官说。发放的司法救助金不仅为他点亮生活的希望之光,更让他切身感受到了司法的公正与温暖。

2024年以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共向8名困难当事人发放司法救助金15.49万元,其中涉及未成年人、困难妇女等重点救助人群案件3人。2014年中央政法委会同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今年是国家司法救助制度落地10周年,全国检察机关从部分地区探索救助刑事被害人,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实行“应救尽救”,伴随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司法救助”不再是抽象的概念,而是实实在在的司法为民举措。

持续发力,检护民生 

下一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会持续增强主动开展救助工作的意识,进一步拓展司法救助工作的深度与广度,借助救助工作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的条件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予以救助:1.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检察机关举报、作证或者接受检察机关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6.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7.人民检察院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需提交的材料

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2.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3.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4.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5.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6.其他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