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现场普法】将庭审“搬到”现场,检察官出庭公诉,同时现场为村民普法
近日,苍梧县检察院会同苍梧县法院将旺甫镇大新村村委作为庭审现场公开开庭审理李某锋、潘某明、岑某宁等人非法捕捞案。苍梧县检察院依法派员出庭支持公诉,相关的村委干部和村民群众参加了旁听。“非法捕捞不仅给渔业资源造成损失,还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检法机关协同配合将庭审搬到现场,现场普法、以案说法,让村民群众感受到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有利于凝聚社会各界共识,一起守护我们的青山绿水。”庭审结束后,旁听的村干部如是说道。
基本案情:2022年6月2日20时许,李某锋、潘某明、岑某宁等人在禁渔期内通过禁用的电鱼方式,在思良江浔阳河河段以及环城高速北出口水圳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捕获渔物12.6斤。经鉴定,李某锋等人使用电鱼方式实施非法捕捞的水生生物资源损害价评估价值为直接损坏评估与间接损害评估之和,共计人民币27808元。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审查认为,李某锋、潘某明、岑某宁等人的行为不仅触犯了刑法,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同时其在禁渔期内以禁用渔具捕鱼行为还给西江流域的渔业资源生态多样性造成了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还应承担公益受损的侵权责任。审查起诉期间,经检察官释法说理,李某锋、潘某明、岑某宁等人充分认识了自己的错误,对自己的行为感到懊悔,主动拿出27808元作为生态损害修复费用于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生态,并通过登报赔礼道歉,愿意认罪认罚,希望检察机关能对其从轻处理。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李某锋等人已将生态损害修复费27808元交至农业农村部门,生态修复方案已达成,遂决定不再对李某锋等人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建议法院在刑事部分对其从轻处理。
2022年12月29日,苍梧县检察院依法对李某锋、潘某明、岑某宁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苍梧县法院提起公诉。
为达到普法宣传效果,苍梧检察院建议将案件庭审“搬到”现场,让更多村民受到教育,苍梧法院同意上述建议。庭审中检察官从非法捕捞所触犯的法律、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等方面释法明理,让案件当事人和广大群众深刻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的危害性。通过“以案说法”“现身讲法”的形式引导教育广大群众提高法律意识、生态环境意识,以能动司法的方式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理念深入民心。庭审结束后,该院的检察人员还对附近村民进行了普法宣传,发放民法典和公益诉讼宣传手册,不仅让村民提高了法律意识,也激发了他们保护绿水青山、维护生态环境的热情。
当天,苍梧县检察院会同法院、公安局、农业农村局等一起到苍梧县旺甫镇思良江特大桥附近监督李某锋、潘某明、岑某宁等人将出钱购买的6万余尾投放到思良江中。
良好的生态环境是最惠民的民生福祉,保护生态环境,功在当代,利在千秋,每一位公民都应该将绿色发展理念牢牢根植在心中。苍梧县检察院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持续依法履职,切实发挥公益诉讼检察监督职能,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公益诉讼检察工作,为绿水青山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