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化解无小事,“小案”关系大民生。近日,苍梧县检察院对一起涉企“小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优化营商环境,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案情回顾:
2022年4月25日23时许,邓某因工程项目设备装吊费问题,与陆某敏发生争执及肢体冲突,后二人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和调解。李某松、张某文、熊某等人得知此事后,先后到公安机关参与此事的调解。因调解无果,李某松、熊某、邓某、张某文商议决定再找陆某敏讨要说法,并于次日凌晨5时许找到陆某敏论理。期间双方发生冲突,熊某、李某松对陆某敏进行殴打。陆某敏被打后逃跑,李某松持灭火器和熊某、邓某、张某文对其追打,造成陆某敏头颈部、躯干等身体部位受伤。此外,李某松还将陆某敏小汽车停放在路边的后视镜和左后幅毁坏。经属实,陆某敏身体损伤属轻微伤,小汽车被损伤的财物价值2818元。
促进矛盾化解: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经审查认为,李某淞、熊某、邓某、张某文4人的行为已涉嫌寻衅滋事罪。但本案初始的冲突系工程费用引发,因调解无果才导致矛盾扩大,若简单一诉了之,可能会导致双方矛盾进一步激发。于是组织双方到场深入了解案情,强化释法说理,彻底打开双方心结,不再心存怨气。在检察官的多次调解并释法说理后,犯罪嫌疑人方当场向被害人作出真诚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被害人也表示谅解4名犯罪嫌疑人并希望他们能得到从宽处理,双方握手言和。
优化营商环境:
另经查明,本案的李某淞、邓某、张某文均是本地某环保企业的工作人员。据此,办案人员怀着把案件办“精”办“细”的理念,前往该企业实地走访。经了解发现,该企业自成立以来,持续平稳运营,依法纳税,致力于研发、生产和装置污水、生活垃圾处理设备,对本地经济发展和乡村振兴有着重要积极作用。上述犯罪嫌疑人在该企业的品行表现都比较优秀,其中犯罪嫌疑人张某文拥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是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技术研发负责人,获得过20余项国家专利,对企业的生产经营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走访期间,检察官还结合自身办案实际,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就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涉及到的合同纠纷、安全生产等内容普及法律知识,现场解读了最高检8号检察建议,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并对企业提出生产经营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解答,为企业发展提供精准的法律服务。
最后,苍梧县检察院结合案情,以及4名犯罪嫌疑人法定、酌定从轻的情节,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苍梧检院在严格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和“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同时,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为优化苍梧营商环境作出了积极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