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由苍梧县检察院提起诉讼的陈某彬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经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支持检察机关提出的所有诉讼请求,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彬赔偿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土地生态修复费共计人民币256.902万元。该案是苍梧县首例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是梧州市基层检察院出庭支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首次以七人大合议庭组成审理社会影响重大的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回顾
2020年6、7月份,陈某彬为炼制“烧火油”牟利而租用他人位于广西苍梧县岭脚镇武界村中巷组“扭冲”(地点)的炼油厂房和裂解釜等相关设备,以购买的废旧轮胎和废油作为原料,雇佣工人炼制“烧火油”。在炼制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水、废渣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内。经查实,现场非法储存、处置的废油、废渣共计118.02吨。经鉴定,现场废油、废渣以及渗坑内的油水混合物均具有毒性,属危险废物。为及时处置上述危险废物,防止环境污染进一步扩大,用去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费、土地生态修复费等费用共计250余万元。
履职情况
案发后,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及时派员提前介入并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承办人员通过前往现场调查发现:陈某彬在非法炼油过程中直接将大量属于危险废物的废渣排放到土壤里,造成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其行为涉嫌犯罪的同时还产生责任侵权,不仅要追究刑责,还需承担赔偿责任。于是要求侦查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在收集、固定污染环境刑事证据的同时还应同时收集公益损害、生态修复等有关证据。2021年8月25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对陈某彬污染环境案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被告人陈某彬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判令被告人赔偿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土地生态修复费共计256.902万元。
判决情况
2021年11月20日,苍梧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陈某彬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陈某彬应赔偿危险废物应急处置费、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土地生态修复费三项合计人民币256.902万元。被告人陈某彬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3月29日,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陈某彬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构成环境污染罪。同时,其犯罪行为已严重破坏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判令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陈某彬赔偿应急处置费179.0352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费75万元、土地生态修复费2.8668万元,三项合计人民币256.902万元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苍梧县人民检察院积极发挥公益诉讼职能,对触碰生态红线的犯罪行为坚决严厉打击,保障农村安全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更好的服务保障苍梧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当好社会公益守护人,努力推动公益诉讼工作健康发展。
什么是公益诉讼,公益诉讼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前款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前款规定的机关或者组织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支持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