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谢苍梧检察院、感谢苍梧检察院的检察官们,能在我们企业最困难的时候拉我们一把。”近日,某企业相关负责人将一面写着“心系百姓为民办实事,办案英明正义为人民”的锦旗送到苍梧县检察院,感谢检察机关依法充分履行检察职能,护航民营企业发展。
“这两年受到疫情影响,企业经济发展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苍梧县检察院决定对我相对不起诉,同时还积极对我们民营企业开展法治宣传,既让我们得到了经验教训,又帮助我们解决了在发展过程中的难题。今后,本人和公司一定会规范经营,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办事,努力争取做成行业的、地方的标杆,积极为社会服务!”濮阳市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源公司”)施工负责人李某桂真诚地说到。
案情回顾:2021年5月12日、14日,被不起诉人李某桂因法律意识淡薄,在未经广西某电建设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雇请吊车到旺甫变电站附近公路边将放置在该处的10根电线杆数根吊装运走,并安装到其服务的某源公司工地。经鉴定上述被盗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1112元。该案移送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认为李某桂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但案发后李某桂已如数归还涉案电线杆给被害方,并取得了被害方谅解,且李某桂盗窃电线杆不存在销赃获利情形。其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良好,犯罪情节轻微,拟作不起诉决定。
2021年12月15日,苍梧县检察院本着服务保障非公经济发展的理念,拟对李某桂涉嫌盗窃案相对不起诉召开检察听证会,邀请人民监督员、律师代表等作为听证员到来参加听证。在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详细介绍了案件的基本情况、审查认定的事实、犯罪构成要件以及适用的法律依据,重点说明了拟不起诉的理由。听证员对案件事实、证据采信、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进行综合评议,经评议后认为本案涉及服务社会非公经济,事关苍梧县农村电网改造工程进度与农民工工资的发放等社会重点问题,同意检察机关依法对李某桂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李某桂作为农村电网改造工程项目施工班组长,在推进工作过程中法律观念淡薄,因一时贪念而盗窃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苍梧县检察院经综合审查后依法对李某桂作出不起诉决定,是检察机关服务非公经济的有效举措,是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司法政策在涉企案件中的有效应用,实现了司法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