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教育、感化、挽救”的工作方针,近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满的涉罪未成年人小明、小华依法作出不起诉的决定;同时,依法撤销对同案的涉罪未成年人小王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并依法以抢劫罪、盗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案情回顾
2021年上半年,犯罪嫌疑人小明、小华、小王因伙同他人抢劫摩托车被公安机关移送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审查,承办检察官认为小明、小华、小王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但是三人均是未成年人,具有自首、积极赔偿损失、取得谅解、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且小明、小华是在校学生,决定对三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并设定考验期为六个月。在考验期内小明、小华能够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其中小华学习成绩进步较快,获得多张奖状,并担任班干部;小王不思悔改,在考验期内伙同他人入户盗窃,故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对三名涉罪未成年人作出上述两种不同的处理决定。
检察官说法
附条件不起诉是检察机关对涉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可能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确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使用的一项特殊诉讼制度,也是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的体现。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同时设置六个月以上至一年以下的考验期,对涉案未成年人进行监督考察。如在考验期内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遵守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将在考验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违反相关规定或者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漏罪,检察院将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本案中的小明、小华在考验期积极配合监督考察,考验期内没有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情形,考验期满,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两人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中“宽”的一面;但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也不是一味宽容,本案中的小王在考验期内重新犯罪,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撤销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提起公诉,体现了宽严相济中“严”的一面。检察机关通过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促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积极改造,从而达到教育挽救的目的,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