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在缓刑期间再次违法,被依法收监执行。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对冯某某收监执行的情况依法进行了检察监督,监督过程充分体现了检察监督的刚性,维护了社区矫正强制性、严肃性和规范性,促进本辖区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健康开展。
2021年9月26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辖区内社区矫正日常监管检察监督中获悉,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21年6月1日被苍梧县人民法院以(2021)桂0421刑初50号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根据该判决书,冯某某在缓刑期间,需要进行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自2021年6月15日起至2022年6月14日。2021年9月24日,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失去联系,经查找得知,冯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实施了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 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70%以上80%以下的违法行为。同年9月23日,冯某某因违法驾驶行为被苍梧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一千五百元的处罚。
为查明社区矫正对象冯某某是否符合提请撤销缓刑条件,苍梧县人民检察院调取了冯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的原始档案材料,并实地走访县社区矫正部门,了解冯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实际表现情况。经调查核实,冯某某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存在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苍梧县司法局依法应当提请苍梧县人民法院撤销冯某某缓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
为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刚性作用,维护社区矫正监管秩序。2021年9月30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苍梧县司法局发出提请撤销缓刑检察建议书。苍梧县司法局依法予以采纳并于2021年10月20日向苍梧县人民法院发出了撤销缓刑建议书,2021年11月15日苍梧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撤销冯某某缓刑,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的裁定。裁定生效后,苍梧县人民法院及时将法律文书交付执行机关执行,近日冯某某被收监执行。
社区矫正虽为非监禁性刑罚,但其属于服刑人员的身份是明确的。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务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认罪服法,真心悔改,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如若社区矫正对象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了社区矫正相关管理规定,社区矫正机构应及时报请法院撤销缓刑,建议收监执行。人民法院对此行为依法裁决,既有效地避免了社区矫正对象继续危害他人和社会的可能性,又有效地教育警示了其他社区矫正对象,起到了良好的教育警示效果,更体现了社区矫正执法的强制性、严肃性和规范性。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社区矫正工作违反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提出纠正意见、检察建议。有关单位应当将采纳纠正意见、检察建议的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没有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