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成功促成两起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有效挽回经济损失近8万元。
案件一:2021年9月15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207国道旺甫路段查扣了野生动物一批,经查实该批野生动物为钟某某所有,后公安人员在钟某某家中还搜获出其非法猎捕、收购的野生动物活体、死体一批。经鉴定,钟某某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有小型隼形目鹰科鸟类、眼镜蛇等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棘胸蛙、斑鸠等国家“三有”保护动物。经评估,钟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51800元。
案件二:2021年10月间,莫某某多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10月26日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现场扣押野生动物鸟类一批。经鉴定,莫某某捕获的野生动物1只为彩鹬,其余为黑水鸡,上述鸟类均属国家保护的“三有动物”和广西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查实,莫某某还曾捕获了黑水鸡数十只,出售得款1488元。莫某某非法猎捕野生动物行为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失人民币26600元。
钟某某、莫某某因各自涉案犯罪而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提请审查逮捕期间,苍梧县检察院发现钟某某、莫某某非法猎捕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尚未得到赔偿,应需承担赔偿责任。
苍梧县检察院发现上述情况后,随即查阅案卷、询问当事人、咨询专业人员,全面查清案件事实,研究损失价值与担责问题。经分析研判,该院认为,钟某某非法猎捕野生陆生动物、莫某某非法猎捕野生陆生动物的行为,不仅应负刑事责任,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苍梧县检察院多次与县林业部门沟通协调,支持、引导林业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同时,该院向涉案当事人做好法律宣传、解释工作。
2021年12月上旬,苍梧县林业部门分别与莫某某、钟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苍梧县检察院出席现场支持,并围绕事实、证据、法律等方面进行释法说理。经努力,双方达成磋商协议并当即签署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书,当事人在认罪认罚的情况下,愿意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赔偿。在检察机关的见证下,莫某某、钟某某作为生态赔偿义务人委托其代理人与苍梧县林业部门分别签订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为自己非法猎捕野生动物所造成的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负全部责任,其中莫某某赔偿26600元、钟某某赔偿51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等规定,莫某某、钟某某的行为不仅直接危害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也危害了地区生态平衡,对生态环境造成损害,应当赔偿生态环境损失。针对此种情况,检察机关肩负法律监督职责,要依法支持、督促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主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必要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第二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