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业男子为谋私利,驾车在苍梧县、藤县等辖区等地寻找土狗,利用网购的弓弩和用毒弩箭射杀路边土狗后予以贩卖。近日,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黄某某盗窃土狗案宣判,苍梧县人民法院以黄某某犯盗窃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至6月,被告人黄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伙同他人驾驶小车先后在藤县东荣镇、苍梧县岭脚镇等地,用事前网购的弓弩和添加了“氰化钠”(剧毒物品)的弩箭射杀土狗两条后盗走,并销售给各商家。经鉴定,黄某某两次盗走的土狗损失价值共计1368元。
苍梧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携带凶器盗窃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遂依法以盗窃罪提起公诉。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其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提醒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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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链接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