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群众办实事 |以案释法:小卖部摆设赌博游戏机聚众赌博构成开设赌场罪
2021-12-03 阅读数:5877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

 

近年来,一些犯罪分子为牟取利益,将赌博游戏机摆放到各乡村小卖部,并允诺给予小卖部经营者租金和提成,小卖部经营者往往因为法律意识淡薄,为了蝇头小利,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并触犯法律被判处刑罚。

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李某某、苏某某、廖某某等人经预谋,由李某某提供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苏某某、廖某某等人则负责提供场所以及管理,先后在苍梧县苏某某、廖某某等人经营的小卖部处,以提供赌博游戏机吸引他人赌博的形式开设赌场。至案发时,李某某经营的上述赌博游戏机接受的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720637.05元,从中获利人民币20000元;苏某某参与经营管理的赌博游戏机接受的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369406.75元,从中获利人民币15300元;廖某某参与经营管理的赌博游戏机接受的赌资数额累计人民币214730.8元,从中获利人民币2600元。

本案中,李某某、苏某某、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其中李某某、苏某某实施开设赌场的赌资累计金额超过人民币30万元,情节严重,上述三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该案由苍梧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苍梧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6日依法以开设赌场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六万元;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检察官提醒: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通过违法犯罪获取钱财,不仅有悖于伦理道德,更可能带来牢狱之灾。赌博犯罪不仅给参赌人员造成直接的重大财产损失,乃至家破人亡,往往还会伴随网络诈骗、敲诈勒索、非法拘禁等犯罪,严重影响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人民群众要自觉远离赌博,想通过赌博“发家致富”是行不通的,只会越陷越深,直至债台高筑;试图以赌博来“娱乐”自己,只会徒增烦恼,适得其反,妨害正常生产生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3月26日  公通字[2014] 17号)(节录)

    一、关于利用赌博机组织赌博的性质认定

  设置具有退币、退分、退钢珠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并以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作为奖品,或者以回购奖品方式给予他人现金、有价证券等贵重款物(以下简称设置赌博机)组织赌博活动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开设赌场”行为。

  三、关于共犯的认定

  明知他人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开设赌场罪的共犯论处:

  (一)提供赌博机、资金、场地、技术支持、资金结算服务的;(二)受雇参与赌场经营管理并分成的;(三)为开设赌场者组织客源,收取回扣、手续费的;(四)参与赌场管理并领取高额固定工资的;(五)提供其他直接帮助的。

 (第一检察部)